中海油原副总经理吴振芳受贿获刑三年半,妻子被认定共同犯罪
来源:京华网
退休并不意味着“安全着陆”。中央巡视组进驻中海油后,已退休的中海油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振芳被查。京华时报记者独家获悉,吴振芳因犯受贿罪,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妻子张丽娟被认定与他共同犯罪,被判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中央巡视组进驻中海油,退休副总被查
1952年出生的吴振芳,是石油系统的“老干部”。公开的简历显示,吴振芳从1971年便进入石油行业,开始在辽河油田工作。1980年到1993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工程公司经理;1993年到1997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吴振芳任海洋石油化学公司筹建处主任,负责组建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并在2000年出任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及海洋石油富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2004年,吴振芳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年8月,52岁的吴振芳被任命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据他回忆,自己主要分管总公司下游的炼化业务,还分管过计划部、炼化与销售部和投资委员会,是投委会主任。
吴振芳是退休后被查处的。国资委的任免通知显示,2013年1月17日,吴振芳不再担任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退休,免去其中海油总公司党组成员职务。2014年3月,他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2015年3月21日,中央巡视组通知吴振芳前来进行个别谈话。巡视谈话后,即对吴振芳采取了“双规”措施。
京华时报记者获悉,在“双规”期间,吴振芳交代了他收受港商王志良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并接受王志良为他及家人支付购买机票费用等问题。
2015年4月2日,中纪委网站通报,吴振芳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同年6月25日,最高检官网通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依法对最高检交办的吴振芳(正局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俩一同受审,被控受贿186万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4月17日,吴振芳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在他到案后不久,妻子张丽娟也在检方传唤下到案,于5月6日被刑事拘留,一周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5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犯受贿罪将吴振芳、张丽娟一起公诉至法院。之后,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与油气业内人士之前的分析基本吻合,吴振芳事发与中海油下游项目工程相关。他在撰文中也曾提到,自己见证了海洋石油的发展历程,亲身参与了诸多的上下游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特别是近13年以来,海洋石油下游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也在产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据检方指控,吴振芳是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炼化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据悉,他于2005年10月起任炼化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于次年12月兼任总经理。
检方认定,2008年至2009年间,吴振芳利用职务便利,为收购王志良实际控制的和邦化学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间,吴振芳伙同妻子张丽娟共同收受王志良给付的房屋装修款共170万元。
另外,2010年至2014年间,吴振芳还收受王志良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共16万余元。
庭审中,吴振芳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他辩称,未给王志良谋利,自己将房屋卖给王志良,王欠他房款,双方之间还未结算,他不是不付装修款。对于16万余元的机票款,他认为是礼尚往来。张丽娟对被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辩解。
“他走投无路时来找我,说着说着还哭了”
吴振芳在供述中回忆,王志良在走投无路时,来到他办公室,“想让我帮助他,说着说着还哭了起来,说和邦公司已经破产,他想让我们中海油收购这个公司。我当时只是听,没表态。因为他是私企,我们是国企,收购这个公司风险很大。”
对于两人的相识,据王志良证言,他2001年在浙江宁波大榭开发区创立了利万石化公司。2004年,他与中海油合作,将利万石化公司改制为合资企业,名称更改为中海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自己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2006年,吴振芳开始兼任中海石油炼化公司总经理,其大榭石化也属于炼化板块,他因此认识了吴振芳。
2008年,王志良的另一家独资公司和邦化学建成投产。然而,当年国际油价大跌,公司积压成品油10万吨,资产缩水很多。他便去吴振芳办公室,提出希望中海油收购和邦化学的成品油。“吴振芳同意找时间、找机会帮我,但当时没有实际谈如何帮我。”王志良回忆,2009年,国家开始征收油品消费税,大榭石化及和邦化学的生产经营都受到很大影响,亏损严重,和邦公司处于破产边缘。
“我和我的团队研究了国家税收政策,发现如果和邦化学与上游公司中海油企业进行重组,产品供应属于系统内部互供,按照政策可以免缴油品消费税,和邦化学就能盘活。”王志良说,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又去找吴振芳,希望中海油推动由炼化公司收购和邦化学。
王志良承认,吴振芳是中海油分管炼化的领导,而且还兼任炼化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重组不可能绕过他,重组推进的快慢,吴振芳有很大的决定权。后来,在吴振芳的大力支持和推进下,和邦公司与中海油进行了重组,和邦化学成为合资公司,改名中海石油舟山石化。
帮行贿人渡过难关,公司实现“起死回生”
据相关司法资料,中海油的投资都是先由计划部审查、组织专家论证,提交投委会的项目必须由当时主管计划部的副总经理吴振芳同意后才能提交。
投委会决定时,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情况,然后投委会办公室发表专家组的意见以及风险提示,投委会再逐个发表意见,最后投委会表决。投委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就算通过。
一位证人作证,有一天,吴振芳要其陪他去和邦公司考察。考察后,吴振芳决定让其组织作进一步的尽职调查。这是中海油投资收购的必经程序。之后,其向吴振芳汇报调查的情况,吴同意将收购和邦公司的计划提交到投委会讨论决定。
“由于市场原因,行情不好,一直亏损,王志良讲他当时的企业产品积压、亏损,被银行贷款压垮。中海油收购和邦后,银行给原和邦公司的贷款降息,王志良赚到了钱,起死回生,由负债变成盈利。”吴振芳供述说。
王志良承认,从一开认识吴振芳,他就想借机深入接触对方,他曾嘱咐在北京帮自己办事的侄子王某照顾吴振芳,如请吴吃饭和逢年过节给对方买点小礼物。和邦公司与中海油重组后,公司发展不错。“吴振芳挽救了我,我一直想找机会报答吴振芳。”王志良说。
2012年八九月份,侄子对王志良讲,吴振芳在上海斜土路的房子准备装修。“我知道肯定是吴振芳家要装修让我出钱的意思,所以就告诉侄子,装修费用我们来出,装成什么样让吴振芳他们家人决定,我们付款就行。”王志良承认,给吴振芳家装修一共支付了170万元装修款。
“在结账后,我曾向吴振芳讲过,他家装修170万元的装修款我已经结了。他当时没什么表示,好像就说知道了。”王志良的侄子说。
吴振芳承认,虽然他没和妻子张丽娟说付款的事情,但张丽娟也知道这次装修是王志良负责。“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不用说得太直接。”
一审获刑3年半,判决详解庭审争议焦点
东城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吴振芳、张丽娟均已构成受贿罪,检方对其二人的指控成立。吴振芳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张丽娟能如实供述,也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以吴振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张丽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中,法院还对于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问题给出综合评判。
关于吴振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吴振芳在中海油炼化公司收购王志良的和邦化学过程中,担任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投委会主任,经王志良请托后,吴振芳同意将收购项目提交到投委会讨论,且吴振芳在投委会上对该收购项目投票赞同,可以认定吴振芳在收购和邦化学过程中有职务便利,且接受王志良的请托为王志良的公司谋取了利益。
关于装修时是否明确由王志良出钱的问题。经查,吴振芳和张丽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王志良侄子的证言均能证实,二被告人明知装修款由王志良支付且接受了。
关于王志良支付装修款后,吴振芳是否有偿还表示的问题。吴振芳、张丽娟在有能力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退还该款项,其行为属于受贿。
关于16万余元机票款是否人情往来的问题。吴振芳作为国企的领导干部,在明知给付方为其支付机票款主观目的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收受王志良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该行为与被告人吴振芳的职务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明显不属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
关于张丽娟是否共同受贿的问题。张丽娟对吴振芳的职务、吴与王志良的关系、王志良给付装修款的原因均明知,其对于共同收受装修款有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