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你必须知道的8件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9 02:05:38  阅读:1845+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梁静茹

  文/ 刘有辉

  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加安全、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本文分析8个离岸金融实战的提醒,希望会对读者有所帮助。

  毋庸置疑,2015年离岸金融领域的新常态使世界更加透明,监管更加严厉,在以《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为代表的跨国法案和协议框架中,金融机构无不草木皆兵,离岸的空间似乎越来越狭窄,这让很多悲观人士在扼腕叹息银行保密功能已死之后,进而预言整个离岸行业步入黄昏。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压力正使离岸金融行业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清除不合规客户,在纯粹的税务竞争基础之上的单一模式,转而向金融与投资创新的综合模式发展。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和欧美的萎缩将为离岸提供一个多边博弈的外部环境,在未来5年内,我们将看到一个更加成熟和丰富的离岸金融世界。

  如何适应目前的新形势,如何更加安全地、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在此,笔者想给读者8个离岸金融实战的提醒,希望会对读者有所帮助。

  提醒一:离岸账户的忽视

  在很多人的眼中,离岸账户就是一个提款机,自己存进去的钱,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很多时候还为朋友和生意伙伴代收代付,但从来没有详细的记录。如果你是这样在使用离岸账户,那么要小心了,因为在目前的形势下,虽然公司没有义务向注册处或当地的金管局提交审计报告,但是开户银行迫于越发严格的合规审查,可能不定期地要求你提供商业实质、会计记录甚至审计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资料,银行有可能会关闭你的账户,把余额放在一张支票上,让你走人。这对正在运行的生意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另外账户上存有少量余额的用户应该注意,要保持一定的余额,而且余额的一部分最好有当地币种的现金存款,以方便银行扣除手续费,还要定期登陆网银,查看是否有特殊的通知,对于长期不活跃的账户,银行可能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给予关闭。

  一定不要跟伊朗、朝鲜等高危国家交易,即使银行为你收付钱款,但其合规部门还是有可能把你列入高危账户,在不确定的时候将你驱逐。

  提醒二:单一董事的风险

  对于一个离岸公司来说,董事掌握着公司的生杀大权,最直接的就是对银行账户的控制。很多时候,一个公司为了手续简便,本来有多个董事的公司,就直接让一名董事来代表,这个董事也就成了银行账户的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某些情况下出于隐私考虑,唯一董事也不是股东成员之一,而是一名员工或股东的亲戚。

  笔者亲历的案例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每天都有很多现金进入离岸账户,董事也是他们认为可信的人,结果此人见钱眼开,直接把离岸账户的钱款洗劫一空,一走了之。虽然股东可以诉诸法律,但成本高昂、周期漫长,又跨了三个以上的司法属地,实践起来非常困难。

  所以,企业最好能够找到控制外部董事的能力,设置这样的开关,最基本的替代方案就是委任一个以上的董事或股东中的某一个人也成为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从而有效避免渎职的董事轻易对公司造成侵害。

  更有效的方法是聘用专业的董事,比如离岸属地律师或专业受托人,这些专业人士比起公司所有者以外的非专业人士来说,安全可靠得多,一旦出现问题,只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客户可以很快获得专业补偿,因为这些专业人士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他们的机构一般都买了可观的商业保险来弥补其所造成的伤害。

  提醒三:代持的僵局

  每年都会有不止一个客户会面临这样的难题,已注册的公司让人代持的股份或使用了代理的董事。而当年从来没有想过原来用离岸公司投资一个项目,要出具在职证明,此时需要原来的董事签署一个决议或声明,但这个董事早已不知去向,或者当年任命为董事的时候甚至也不太清楚自己的权责,于是这个靴子里面的小石子一下子难倒了登山的巨人。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非专业的代持,可能导致很多公司治理方面的混乱。代持人作为个人,自身的债务问题、健康问题(包括精神方面)以及无人监管的问题也会制造出各式各样的僵局。

  成熟的做法是,如果客户不方便自己成为股东或董事,应该联系专业的信托公司或律师来代持股份或担任董事。表面看起来专业人士是外人,朋友或伙伴是自己人,但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人士办,亲近的人不等于能够胜任,而且非专业的代持往往没有专业的受托或信托协议,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法律往往失效。

  提醒四:除名后的隐患

  对于某些投资者每年注册几家离岸公司可能都是家常便饭,如果项目没有成立,公司可能就不予管理,也不注销。不注销的公司也不续费,就会被公司注册处在一定时间后除名。我们可能觉得,除名是一种省钱的注销方式,其实不然,正常的主动注销会委任一名清算人,然后对自己的资产或债务进行公示,过了公示期,没有人有异议,清算结束,注销进而完成。在正常的注销后,公司曾经正常经营造成的债务也成为了过去式,不再被追究。但如果是除名,在有债权人或其他起诉人要求的情况下,被除名的公司会被复牌,原来的董事和股东仍然要承担原有的责任。所以花很少的钱,对不用的公司进行注销,而不是任由除名是很重要的。

  另外,对一个暂时不用的壳公司坚持续费,过了几年后可能发现,这个有历史的壳公司对投资某些项目来说是有很大优势的,因为一些情况下投资准入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成立的年限。

  提醒五:IT 的疏忽

  离岸公司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转口收付款是非常常见的。离岸账户中往往有很多流动资金现金甚至净利润。这些钱往往也是国际诈骗集团所垂涎的,而诈骗一旦成功,因为公司、账户、操作人、诈骗犯、客户可能分属于不同属地,造成了举证和起诉的门槛非常之高,难度非常之大。

  比如一个诈骗集团成功通过木马劫持了某个中国贸易商的电脑,然后进入电邮系统,获知将有一笔可观的货款,于是诈骗分子通过控制贸易商的电脑,告知客户错误的账户信息,同时通过操纵贸易商的邮件系统,过滤了通讯信息,这样造成客户将款项付到了诈骗分子的账户。

  此类IT 疏忽,会给很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所以增加IT 常识、升级硬件设施、寻找专业的咨询机构办理公司的注册和银行开户事宜是非常必要的。

  提醒六:公民与居民之辩

  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开始移民或长期居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但由于没有申请绿卡或公民身份,很多人认为自己对当地税局没有任何义务,但这个想法是幼稚和危险的,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尤其如此。比如,一般来说在美国,如果停留的时间超过183天,就已经成为了一个美国税务居民,也就是说全球的财产和收入都有向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申报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IRS 可以对你提起诉讼。所以高净值人群在全球拥有资产,且居住地多于一个情况下,他的税务义务可能是复杂和交叉的。不仅仅考虑公民身份,更重要的是如何定义税务居民身份。

  有一些税务居民的身份是可选的,比如在新西兰,如果不想承担税务义务,只要声明放弃这个国家的所有福利就可以了,但仍然可以享受永居或成为公民。

  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建议高净值人群在移民前,做好家族信托规划,将主体财富置于家族信托之中,从而避免复杂的税务身份以及各个不同属地继承法的干扰。

  提醒七:老年人的问题

  很多时候,一些低调的商人可能会让自己年迈的父母持有公司股份或家族房产,尤其涉及离岸公司和海外房产的时候,这种情况就更加多见。既然是父母,信任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但年迈父母的健康问题可能会对家族财富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父母的突然过世和丧失行为能力,会让家族财富帝国陷入全面被动。最近的一个案例就是,客户的父亲突然去世,造成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房产进入继承程序,涉及跨国遗嘱公开的问题,而碰巧90多岁高龄的祖父,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突发脑梗,行动完全不便,语言能力基本丧失,去公证处公证非常困难。客户最终花费了高昂律师费,用了三年时间,才将资产有效分割,同时,由于海外资产没有让专业人士托管,欠税众多,继承的过程又补了很多税和罚金。

  信任自己的家人无可厚非,但家人不是专业人士,年迈的家族成员健康问题是一个直接威胁,一旦进入继承程序,耗费财力与时间不说,其他恶意的家族成员可能会阻挠原有财富所有者的意图。

  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让专业的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并在家族议会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的资产管理,因为信托公司不会生病或失去行为能力、较不可能漏缴税金,即使一个信托公司倒闭或违规,也有相应的保险,而法院会指定新的受托人。

  提醒八:注册资本的责任

  由于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授权股本)不需要实际到位,很多人就直接做成了1 个亿或者若干千万,而且是带面值的,但股东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责任的上限,当这个公司资不抵债,那些在认购股份的股东,白纸黑字承诺要缴纳上千万美金的,此时就要真金白银出资(假定注册的时候没有出资)。

  离岸注册的公司通常没有强制的账务和审计,给股东的印象就是,自己的注册资本可以无限放大,而且认购的承诺也可以不兑现,但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债权人会指定一个管理人,管理人会首先查看股东的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如果没有到位,股东的个人资产将被质押用来偿还公司资产。

  其实很多离岸属地已经通过调整立法弱化这方面的问题,推出了没有面值的股票,但这并不能解决本质问题,关键是股东不应该在认购的时候承诺太多股本,因为这个承诺可能会把股东本人推向债务的深渊而浑然不觉。

  从立法效率来说,离岸金融中心的效率最高,并且提供了在岸属地无法比拟的灵活度和兼容性,在功能方面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离岸金融投资的时候,可以任意妄为。恰恰相反,由于这种宽松,更需要投资者自身加强自律,寻找专业的伙伴,所谓“履平地若危,涉风波无患”就是这个道理。

  作者系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会员,执行董事

  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5年3.4月合刊上,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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