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20年来迎首次修订 售电端放开将有法可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4 20:25:03  阅读:693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黄明

  售电端放开将有法可依 简政放权引多元投资主体

  颁布20年来,《电力法》修订工作终于“破冰”。

  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尤其受人的《电力法》修订中,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本次修改,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将进入电力市场。”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魏琼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放开售电侧,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恰好契合了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思路。

  实施20年以来,《电力法》中的很多条款与现实情况之间已经出现了不少冲突,因而近年来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也不乏代表提出修改《电力法》的议案。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推进,此次《电力法》修订,为以后的电改推进开启了法律上的空间。

  多为业内人士亦指出,随着电改的展开,后续《电力法》仍有较大的修改空间,修改进程也有望加速。

  简政放权“打开门”

  《供电营业许可证》是指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这一制度自1996年《电力法》开始施行。

  原电力部相关文件中,曾这样表述这项制度:“对供电营业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障电力安全有序供应,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电力法》修改的内容,并不是取消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准,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准确地说,这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实行‘先照后证’的一个具体体现。”魏琼表示。

  这样一个程序上的变动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在修订之前,供电企业在取得营业许可之前,需要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准备包括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源容量及分布图、售电价格及其依据等多项材料。在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证》之后,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够营业。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电力主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门槛”注定只有少数企业能够从事电力经营。

  “按照修订后的《电力法》,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魏琼表示。

  由于上网电价下调以及煤价走低,Wind数据显示超八成的电力上市公司在2014年实现盈利。 如果依据中国电力联合会统计,2014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5.52万亿千瓦时,即便一度电增加1分钱的盈利空间,也将衍生550亿元的新生市场。而《电力法》修订前,这个新市场只与那些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有关。

  “目前,我们也在等相关的通知,看后续的流程是否会有所变化。”陕西省负责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省发改委监测应急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相关的许可证办理工作仍在正常进行。

  魏琼分析认为,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由主管部门批准变成了企业双边协议,同时本次《电力法》修改也为新的增量进入已经划分好了供电营业区域,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条件。

  “现在进行的新一轮电力改革,需要《电力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微博]告诉记者,新电改的一项最大看点就是放开售电侧,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后移,也有助于企业在初期集中精力开展业务。

  4月27日,方正证券电力设备高级分析师周紫光发布研究报告称,和《电力法》同期修改的《动物防疫法》与《就业促进法》,里面的内容都是涉及到申请行政许可的顺序问题,主要目的是落实 2014 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精神。所以此次《电力法》修改不宜过度解读,但后续《电力法》仍有修改空间。

  仍有继续修法空间

  “当时出台的《电力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但是中国在1997年电力市场化改革,很多条款的内在理念都与现在的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相悖。”魏琼告诉记者,如今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电改,目前国内的法律学术界以及电力从业者都认为,《电力法》的修改应该和电改的思路一脉相承。

  在近年来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琳、中科院院士褚君浩、国家电网[微博]四川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褚艳芳等代表,都提出了加快修订《电力法》的相关议案。

  《电力法》自1995年12月颁布,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全国人大在2003年就将修改《电力法》纳入了立法计划,《电力法》的修改已八易其稿,仍无定论。

  2014年6月3日,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召开了《电力法》修订稿汇报会,这是官方最近一次讨论修改《电力法》。

  “可以说,现在是新电改倒逼着《电力法》进行加快修改。”林伯强说,此前《电力法》修改过程之所以如此坎坷,是因为电力行业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现在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又提出了很多新内容,《电力法》也需要将诸多条款进行修改,体量比较大。

  魏琼也认为,本次修改只是修改《电力法》过程中的一小步,接下来还有很多修改之处。

  比如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已成为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直接障碍。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但是,按照《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售电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条规则与电改“放开售电侧、增加市场主体”的精神明显相悖。

  在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看来,现在国家鼓励推行的“大用户直购电”,这也同样是本轮电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思路就是让发电企业直接对接用户企业直接签订购用电销合同。但是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发电企业又不具备供电的资格。

  陕西省地方电力局人士供电营业许可这项制度本身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法律效力也已减弱。比如,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多余的电量希望销售给附近的企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此前备受争议的山东魏桥集团的“魏桥模式”,由于没有《供电营业许可证》,魏桥集团的这项做法也被官方认定为非法。所以,后续对供电许可实行有效管理,同时又在售电侧进行有序开放,进一步激活各种市场主体,这也需要对供电营业许可证这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接下来《电力法》还有很多内容需要修改,其进程也将加快。”魏琼表示,完善《电力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构建现代电力监管制度、实现政府对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也能为电力市场化改革获得成功提供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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